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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学院2005—2007年度“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2

 

 

各分院、二级学院、公司、航站、中心、医院、厂、系、部、局工会:

    学院根据《民航系统争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试行办法》,在女教职工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活动。两年来,各单位涌现出了女教职工建功立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学院将于2007年4月进行2005—2007年度 “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的表彰。现将评选先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条件和评比条件

按照《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争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二、        名额分配

1、  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8名

2、  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4个

3、  先进女职工组织:5个

4、  先进女职工工作者:8名

5、  女职工之友:10

三、        有关要求:

1、  要按照评比条件和分配名额严格把关。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报或少报。

2、  事迹材料上报前,必须征求同级党委(党总支)、工会的意见,工会同意、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3、  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推荐表》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推荐表》及事迹材料(A4纸一式两份,打印),务必于2007年4月5日前报送学院工会,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附一:《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争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实施细则》(修订稿)

附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推荐表》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推荐表》

 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二○○七年三月十五

 

 

附一: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争做“女职工建功立

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民航系统女职工“安全在我这里保第一,服务在我这里保优质,效益在我这里保提高”竞赛活动,调动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女职工在实现民航强国和“创一流飞院、建特色大学”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民航系统争做 “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试行办法》制定本试用办法。

第二条  争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活动以学院所有女教职工为主体;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活动以女教职工班组、科室为主体。

第三条  争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学院女教职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塑造学院女教职工良好社会形象,为我院女教职工展示聪明才智、积极参与民航事业建设与发展搭建平台。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争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活动在学院工会领导下,由学院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工会及其女教职工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争做“女教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教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的组织和推动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评选条件)

第五条  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三保”竞赛活动,成绩突出。

第六条  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无违规违章违纪事件,无经过查实的有效投诉。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女教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评选条件)

第八条  女教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5%以上(参考条件:负责人之一是女性)的教研室、班组、科室。

第九条  该教研室、班组、科室的女教职工恪尽职守,诚实守信,服务优质,严格遵守安全及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章违纪事件,无经过查实的有效投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积极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争创活动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活动有记载。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全国民航系统争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争创“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获得本级别“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称号的,方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学院 “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 “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的评选推荐由二级工会女工委组织实施,征求同级党委(党总支)、工会的意见,工会同意、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  全国民航系统“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的评审命名由中国民航工会负责。学院“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的评审命名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全国民航系统“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经同级工会及其女教职工委员会审核,并报授予单位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摘牌.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 “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评审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学院“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由学院工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牌匾。

第十八条  学院“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女职工建功立业示范岗”表彰和授牌时间,一般在评审命名年度的3—4月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航工会飞行学院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民航工会飞行学院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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