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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学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买卖个人股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09

各分院、二级学院、中心、航站、部、处、室、局、馆、厂、公司、医院:

近期学院有少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买卖个人股票,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有损单位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和民航总局《关于民航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买卖个人股票的通知》之规定,为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学院工作秩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形象。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到交易场所进行个人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利用办公计算机、电话等买卖个人股票;不得工作时间查阅股票信息。

三、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无视工作纪律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并切实负起监督职责。

四、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精神,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教育活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民航飞行学院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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