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行学院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党政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职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党政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申请评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中级职务(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主要指学院(分院)党委、行政办公室以及教务处、二级学院(部)办公室党政管理人员,不包含从事外事、档案、编辑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要求的申报条件,是评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坚持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着重考核申请人的管理水平、工作实绩及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并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择优评审。
第二章 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民航教育事业,热爱学院,热爱本职工作。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近三年期满考核(或晋职考核)为优秀。
第六条 应掌握1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参加四川省人事厅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等级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担任2年以上研究实习员职务,或连续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3年。
3.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研究实习员职务。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4年以上研究实习员职务,或连续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5年。
第八条 业务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教育管理理论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内外高校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2. 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有比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并有被学校采用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转发的个人执笔起草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总结报告、调查报告等。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服务意识强,能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工作质量好。
4.有指导初级管理人员的能力。
第九条 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排名前两名)。
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论文集上发表论文1篇,
以及本专业文稿1篇。
3. 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本(个人承担1万字以上)。
4. 完成学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主研人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程序按《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飞院职改[200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仍按学院公布的《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中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件4月5日以飞院职改[2007]2号文件下发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