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院发〔2007〕228号
关于启用学院
航空安全运行监察员证的通知
各分院、公司、航站、飞机修理厂、模拟机中心、院直各处级单位:
针对学院航空安全运行管理现状,为规范航空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促进航空安全运行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便于学院安全运行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启用航空安全运行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管理
监察员证管理统一由学院航空安全运行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
1、证件类别:监察员证分专用监察员证(见附件一)和临时监察员证(见附件二)。专用监察员证由持证人员负责保管,临时监察员证由学院航空安全运行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
2、适用范围:学院内部。
3、发放对象:监察员证(限专用监察员证)暂定发至学院各航空安全监察部门人员。
4、申办程序:专用监察员证由所在安监部门统一报学院航空安全运行管理办公室审核、办理。
二、持证权限
1、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进入学院所属的机场、机库、飞机等一切运行场所;
2、有权对受监察单位贯彻落实《运行手册》及其学院安全运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有权巡视、检查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飞机等);
4、有权约见或询问受监察单位有关人员;
5、有权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
6、有权抽样取证;
7、有权制止一切违规行为;
8、有权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三、持证要求
1、监察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本证;
2、本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出于私人利益和为个人方便使用;
3、监察员离开监察岗位时,应将本证交回学院航空安全运行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安全 监察 通知
学院航空安全运行管理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