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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学院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0

各分院、二级学院、公司、航站、中心、医院、厂、部、局工会:
    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方案》精神中,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的规定精神,经学院工会研究决定,同意学院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二级工会在接到此通知后,应向单位党委(总支)汇报,与行政联系,取得支持。同时应在全体会员中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并认真组织农民工进行一次《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有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办理好农民工入会手续。农民工会籍从入会之日(二ОО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算。
    二、农民工入会条件。在学院工作半年以上的农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
    三、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以各基层工会为单位管理。农民工“工会会员登记表”由各基层工会负责保存。
    四、农民工会费收交标准。按工资总额的0.5%交纳会费,每月收交一次。
    五、各基层工会要把农民工工资纳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
    学院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体现了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对农民工的关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最广泛地把农民工依法组织到党领导下的工会中来,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条基本途径。为此,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要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高度,从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增强做好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作为一次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先进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要向农民工广泛进行工会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民工逐步认识工会,接近工会,要用农民工身边的事实让他们看到加入工会后工会组织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好处,从而激发其加入工会的积极性。各级工会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清点农民工人数,造出花名册,做到不漏掉一人。清点完人数后,统一到院工会领取“工会会员登记表”和“工会会员证”。

                                                       二ОО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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