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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发布时间:2011-06-20

尊敬的客户,为了您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更方便、快捷地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条件和要求

1、申贷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城镇职工和居民,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2、申贷条件

四川省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无其他贷款或替他人担保贷款;“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贷要求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由借款人夫妻携带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函》、签订《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授权书》。在德阳市范围以外的公积金缴存户还须提供工作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公积金缴交证明和工作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开具的无商品房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申审表》、《查询函》、《征信授权书》借款人填写及准备《申审表》所需资料(资信证明栏、单位承诺栏到所属单位加盖鲜章)借款人到房管处查询住房情况借款人将准备完整的《申审表》、《查询函》、《征信授权书》交所购住房开发商处开发商在《申审表》担保情况栏、首付收据复印件处加盖鲜章及到委托银行查询借款人征信情况开发商将准备完整的《申审表》、《查询函》、《个人信用报告》、按揭备案购房合同一式两份(包括一份原件)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将已批申贷资料移送委托银行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

1、利率优势:201146最新贷款利率标准

住房公积贷款基准利率:

五年以下贷款利率:年息4.2%,月息3.5

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年息4.7%,月息3.92

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一至三年贷款利率:年息6.40%,月息5.33

三至五年贷款利率:年息6.65%,月息5.54

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年息6.8%,月息5.67

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支付44.68%--58.33%的利息。

2、首付优势:住房公积金首套房首付30%,二套房首付50%;商业贷款部分银行首付已调至40%,二套房全部为60%

3、放款额度优势:住房公积金为签约楼盘所有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户提供贷款,不存在放款额度限制;商业贷款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贷款额度非常紧张,需等指标放贷,更不可能超额度放款。

4、贷款年限优势:住房公积金可提供最高30年申贷期限,商业贷款只能提供最高20年的申贷期限。

四、申贷首付和利率标准的认定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灾后重建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其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发放对象限于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现住房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上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已购住房的认定依据

1、德阳本地范围内市辖县(市、区)异地购房,以购房地产权部门提供的证明为依据。

2、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以借款人公积金缴交地产权部门提供的证明为依据。

3、灾后重建和政策保障性住房(含房改房)不纳入家庭购房认定。

4、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由借款人提供经产权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登记证明,按照《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函》显示信息无房,可认定为首次购房。

5、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产权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现住房面积低于120平方米)。

6、对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和二手房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同上。

六、申贷限制规定

1、广汉地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申贷期限最高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

2、申贷户有以下情况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经查询申贷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三期及以上逾期还贷记录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2)有其他贷款或替他人担保贷款尚未偿还的;(3)住房公积金缴交不足一年、缓缴(停缴)一年及以上的;(4)本人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等四种情况。

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1、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已还完,且所购住房已售卖(此条件仅限于工作期间享受一次),再次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照《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函》显示信息无房,可认定为首次购房。

2、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已还完,所购住房未售卖,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购房,按二套房标准信贷政策执行(夫妻双方工作期间,最多可享受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夫妻双方在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离异,房屋产权归属方系公积金贷款人的配偶,贷款已还清,公积金主贷人现属无房户,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信贷政策执行。

八、几项新规

1、提取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的政策

个人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凭购房合同和由建设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证明,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个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在计算贷款审批额时,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提取后的余额计算。

2、有贷款逾期记录的规定

逾期性质是是否受理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的首要前提。“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逾期信息和贷款银行出具的逾期说明作为认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逾期性质的依据。认定为非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必须寻求一个有代为偿还能力的自然人担保,当面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责任书》后,才能提供公积金贷款。

3、临时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

临时迁入户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贷,按《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函》的信息,作为贷款认定依据。原有住房面积除以现在家庭实际户口人数,等于或低于40平米的,按二套信贷政策执行;大于40平米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贷款审批计算公式

1、首套住房贷款额=总购房款×70%(广汉地区为不超过30万,超过30万的按30万计)×申贷调控系数

2、二套住房贷款额=总购房款×50%(广汉地区为不超过30万,超过30万的按30万计)×申贷调控系数

*申贷调控系数=[申贷户夫妻双方上月末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限(月份)+申贷户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套(或二套)住房贷款额(大于60%及以上,该系数为1;达到59%50%,该系数为0.9;达到49%40%,该系数为0.8;达到39%30%,申贷调控额为0.7;达到29%20%,该系数为0.6,最高下调系数为0.6)。

未尽事宜,请咨询信贷人员,咨询电话:0838-5221523,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您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汉管理部

                                      2011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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